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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能源贸易打造新型大国关系

来源:圣神文武网   作者:绥化市   时间:2025-04-05 08:20:50

民法思维主导下的相关立法将法律的适用完全寄托于法院。

刚开始时四个等级都参与其中,但后来农民就很少参与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出版自由还是信息公开,都是面向普通公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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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登克兰茨认为出版自由就像眼睛的瞳孔那样重要。与瑞典当时的政治条件结合,这种略显激进的理念被转化为了政策的现实。而且即使属于限制范围,议会或政府也可以准许公布相关文件。1986年的《行政程序法》(Förvaltningslag,1986:223)规定公共机构主动提供信息的义务,即让一般公众知悉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第4条)。这里的主要时间节点是1937年,信息公开原则从这一年开始适用于地方机构的文件,这一修改的背景是随着福利国家的形成,地方政府开始增长。

由于紧张的外交关系,出版自由受到了许多限制,该法强化了审查制度,规定国王不受任何批评。1785年规定,发布日刊、周刊和月刊的权利需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在此条件下,出版自由和信息公开对于公开辩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对抗性。1990年以后,随着第三波民主化的进程,越来越多以前属于社会主义阵营和第三世界的国家颁布了信息自由的立法。除了少数属于绝对秘密的情形,大部分的秘密都附有前提条件,即损害的风险。瑞典的信息公开原则自始就与出版自由结合在一起,二者共同构成了瑞典社会公共领域的基础规范框架。

当然,这会带来新的问题,诸如信息的质量和平等。正如在1766年讨论《出版自由法》时,贵族担心信息公开会导致代表不愿意说出真实的想法,因而影响其畅所欲言,瑞典的信息公开现在也面临着空档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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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的修改还引入了公文的概念,此后在法律的历次制定与修改过程中,如何界定公文,其实也就是信息,哪些属于需要公开的公文一直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一)1772年至1809年:规范的降级 瑞典等级会议由于派系纷争导致了僵局,议会制难以为继,1772年,国王古斯塔夫三世趁机发动不流血的政变,重新建立了君主专制,这标志着自由年代的结束。他信奉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鼓吹社会进步的观念,主张贸易自由和市场经济,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并促进农业,在后期也曾帮助国王推进宗教自由。《政体法》规定瑞典政府的组织结构、基本权利和自由、基本政策等,是四部基本法中最重要的,其历史传统可追溯到17世纪中前期。

在现代社会,信息的交流也不限于传统的出版方式,因此瑞典在1992年开始实施《表达自由基本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例如,就答复时间,法律的规定是立即答复,而在具体的公开办法中则规定了更加清晰严格的公开时间。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在瑞典的信息公开制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且相较于信息公开原则,更像是水到渠成。

公共意见要成为理性的,就必须是知情的,而要成为知情的,就需要政府更大的透明度。1759年,他在自己的政论文《论平民的自由》(Tankar om borgerliga friheten)最后一段说:在任何自由社会中,致力于公共福祉都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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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者当然并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贵族拥有垄断文职和军队高官的特权。臣下固然可以向皇帝表达不同的意见,促使其救偏补弊,但这与基于信息公开的公共意见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不具有独立于体制的特质。

[43]  Swedens 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Action Plan (2014-2016), Government Office of Sweden, p.5. [44]  Tuomas Pöysti, Scandinavian Idea of Informational Fairness in Law: Encounters of Scandinavian and European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nd Copyright Law, in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 Vol. 50 (2007), pp. 231-232. 关于北欧五国信息公开具体制度的详细对比,see generally Oluf Jørgensen, Access to Information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A Comparison of the Laws of Sweden, Finland, Denmark, Norway and Iceland and International Rules, Nordicom, 2014。该文的内容同时收录于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2页。在17-18世纪,关于出版自由最雄辩的辩护词是约翰.密尔顿(John Milton)1644年的《论出版自由》(The Areopagitica)。首先,就适用对象而言,瑞典的信息公开不仅适用于政府,也适用于法院和立法机关。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让所有人知道社会的状况,能够自由表达他们的看法,否则就配不上自由的名字。所以,信息公开原则最初的目的与出版联系在一起,即不仅要满足知情的需要,还具有保障流通与传播的取向。

例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是随着水门事件以及伊朗门的丑闻得到了强化,加拿大信息公开法被提上立法议程也是因为爆出政府监控的问题。第2章第1条所规定的信息公开目的,同样将信息公开与意见自由联系在一起:为了鼓励自由交换观点并获取全面信息,每个瑞典公民都有权自由获取公文。

1776年《出版自由法》的最终投票结果,僧侣、市民和农民三个等级同意,而贵族反对。1720年的《政体法》虽然规定全部权力属于国王,但国王只有征得资政院同意或得到其建议的情况才能进行统治,国王的特权只不过是在重要事情上拥有两票。

在这个框架下,我们就可以理解,瑞典的信息公开原则在功能上与出版自由一致,而且在进入现代之后,信息公开原则被归入到意见自由的范畴,也意味着其仍然属于公共领域的规范框架。结果国王变成了名义上的国家首脑,瑞典进入了所谓的自由时代。

出版商每次则在晚报后面增加不同的数字来应对,这样在形式上是一份不同的报纸。相形之下,普通公众对于个人利益以外领域的关切不是很高。最后,除了前述一般法和特殊法外,根据《出版自由法》和《公开获取信息和保密法》的授权,政府还可以制定条例就具体的适用加以规定。虽然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基础性规范框架,但仅有信息公开是不够的,公共领域还需要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就具有公共意义的事项进行公开辩论,从而形成公共意见。

 四、信息公开制度的演进与最大化公开模式 信息公开原则随着1809年的《政体法》而得到了重新确立与巩固,此后信息公开的具体制度随着政经与技术的发展而演进,就其宪法地位不再有严重的阻力与质疑。[23]楚登涅斯在准备《出版自由法》期间,于1766年4月出版了政论《中国著作自由报告:翻译自丹麦文本》。

这些规定将《出版自由法》第2章第2条限制公开的理由根据各种具体的情形予以了细化。该法虽然在其后随着政治力量的对比而有废兴,但其确立的信息公开原则为1810、1812和1949年的立法所继承。

在信息公开诉讼中,作为被请求信息的主体,当事人没有就公开问题进行辩驳的资格(无反信息公开诉讼)。或文件虽然在机构内部使用,当其所在的案卷或事项最终决定时,文件也就成为公文。

当时欧洲的启蒙运动方兴未艾,瑞典1766年法律的主要支持者,对于启蒙运动的思想并不陌生。同样在1759年,他向该年度等级会议的代表们散发了长达700页的备忘录,核心主张就是行政的秘密应该公开,从而所有就立法具有利害关系的代表们,就可以知道国家是如何治理的。就消极的层面而言,人们寄望信息公开可以起到限制公共权力,包括反腐败的作用。仅在1838年,他就撤销了自由报纸《瑞典晚报》(Aftonbladet)的出版许可达10次之多。

信息公开具体制度的发展,使其作为公共领域的规范框架得到了巩固,同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15]楚登涅斯来自瑞典边远的东波斯尼亚湾(Ostrobothnia)地区(今天是芬兰的一部分),贴近自然的生活环境、自由农的经济状况并且远离诸如斯德哥尔摩这样的大城市,使得楚登涅斯更能接受自由的天性。

第3-7编则是关于保密的内容,第3编是保密的一般规定。  五、结语:走向多元的信息公开 瑞典信息公开原则自1766年诞生200年后,世界上第二部具有代表性的《信息公开法》才于1966年在美国诞生。

欧美国家公共领域的形成通常都是在解决意见自由的时候,附带部分解决了信息来源的问题,剩余问题则由后来的信息公开立法解决。楚登涅斯在经济思想上也颇有创见,他于1765年出版了《国家收益论》(Den Nationnale Winsten),提出了与亚当.斯密《国富论》看不见的手相似的主张,因此被誉为北欧的亚当.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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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淄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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